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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可否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老员工,在公司工作了很多年,每五年与公司签订以此劳动合同。2007年,张某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12年,但其劳动合同还有3年没有到期。张某想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的人事部门告诉张某其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因此没办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签订的话,也需要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才可以签订。公司的解释是否成立呢?
【评析】
《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有3个:一个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3个条件同事具备的情况下,双方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定还表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旨在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时发生,是双方劳动合同续订中有关期限的一种限制性解释。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听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作出了很大的变更,即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不管劳动合同是否到期,都可以向用人但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承担支付双倍工作的责任。
因此本案中,张某的劳动合同虽然还没有到期,但其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了,已经具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了。因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该公司应当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