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诉讼时效起算


  欠条,顾名思义是指债务人单方出具的、用以证明债务人同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其性质应该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实践中,债务人于双方就债权债务关系未结算完毕的情况下出具欠条,表明欠款的事实并承诺于将来还款。也有人认为,欠条,单纯就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只能证明欠款的事实,如果其中还载明还款的意思表示,那么其实质上是还款承诺书,而不是欠条。鉴于欠条与还款承诺书都是民间的用语,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而严谨的解释,而且民间习惯上欠条一般也会载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因此欠条的外延应包涵还款承诺书。下面简要分析下欠条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如果欠条中仅仅载明欠款的事实,没有任何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那么就诉讼时效而言,出具欠条的行为不发生任何效果,仅仅表明债务人确认欠款这一事实;

  二、如果欠条中不仅载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有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的话,仍需要区别讨论:

  首先,债务人出具欠条的行为发生于其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该行为表明债务人确认到期不履行义务即欠款的事实,如果欠条中承诺的期限早于或者晚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表明债务人作出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要约,如果权利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以行为表示同意,那么视为双方就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做了变更,双方应按照承诺中的期限履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诉讼时效将开始起算;如果权利人没有同意债务人欠条中的变更期限的意思表示,那么债务人的承诺不发生法律效果,该欠条仅仅表明债务人确认到期不履行义务即欠款的事实;

  另外,债务人出具欠条的行为发生于其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由于此时诉讼时效已经开始起算且尚未结束,因此,债务人出具欠条承诺还款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其在欠条中承诺有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于承诺期限届满后重新计算,如果欠条中没有明确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应于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债务人出具欠条的行为发生于其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两年之后,那么此时诉讼时效不但已经开始起算而且已经结束,这时如果债务人出具欠条承认欠款并且承诺还款,且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那么该行为视为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应的诉讼时效将区分欠条中是否有明确还款期限而分别开始计算。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