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法理研究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以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双方当事人体现在合同中的目的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只有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实现自己应有的权利,才能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合同的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原则。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据此规定,履行合同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全面履行的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等,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约束当事人信守诺言,讲究信用,全面按合同的规定履行权利义务,以保证当事人的双方合法利益。合同全面履行要求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亲自履行,特殊情况下,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方完成,如保证合同。这些合同由于合同的性质决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技术力量,完成加工定作任务,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任务转让第三方。合同的履行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期限、包装、结算方式履行,合同只有按约定实际履行,才能达到全面履行的要求。
诚实信用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最先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所确立,它既被看作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也被当成合同履行中的特别原则,备受重视。《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都作出规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本意以及各国民法典据之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正确、全面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履行自己已知有害于人的合同,于此种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在以给付特定物为义务的合同中,债务人于交付物之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存该物;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预定条件履行时,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便双方协商处理合同债务;在合同就某一有关事项未规定明确时,债务人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的这些基本要求集中反映了一个核心思想,就是将合同完全建立在当事人双方互相信赖的基础之上,以恪守合同规定和根据具体情况公平衡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相结合为标准,检验合同是否为当事人的善意履行。
我国合同法也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
在合同履行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守信用,重承诺,不容许欺诈、蒙骗、任意毁约等行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除了强调各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外,更重要的是强调当事人应当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附随义务主要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通知义务是合同当事人在具体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将其与合同履行活动密切相连的情况通知给对方当事人的义务,以便双方能够做好履行准备,及时完成合同履行义务。协助的义务指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互相给予对方必要的和能够的协作和帮助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并不是债务人一方事情,往往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协助。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应当及时受领;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应创造必要的条件。在因故发生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双方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生纠纷时双方主动承担责任,不互相推诿。保密的义务,是双方当事人负有为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进行保守不为外人知晓的义务。此外还有一些其他附随的义务,如为对方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等法定及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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