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体现的“社会主义法律原则(公序良


《》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性质上为一般条款,通过该原则,法院可在现行法律未能规定的情况下,弥补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不足,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规定的事项。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主要有危害国家公序行为,危害家庭关系、违反性道德行为、射幸行为、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违法消费者保护的行为、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暴利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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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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