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这一原则有如下几层涵义:
其一,当事人平等原则中的“平等”是指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个人都是《合同法》上主体,其人格完全平等。
其二、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机会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机会平等也称程序平等。法律不可能做到对于每个人从行为到结果都绝对平等;法律所能做到的就是提供给当事人一个平等行为或竞争的机会,至于结果如何,则只能通过其他社会规范方式来调整。
其三,合同当事人平等原则贯彻于合同的全部过程,它要求合同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设立、变更、消灭合同关系,避免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