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一、合同解释的概念
合同解释是指根据有关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内容、含义的挖掘与领会。这无疑揭示了合同解释的本质核心。然而合同解释的最根本目的则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从而合理化解矛盾。
合同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释是指所有的合同关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狭义的合同解释是指受理的法院和仲裁机关对合同极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分析和说明。一般我们所说的合同解释都是狭义的合同解释。
二、合同解释的意义
1. 明确合同内容,使合同内容更加符合法律对他的要求。如当事人在涉及质量条款时,不能用“也许”,“基本上”等似是而非、摸棱两可的语言。再如,当事人双方在确定数量条款时,计量单位确定不明确,使用“一堆”,“一把”等字眼时,由于言辞不准确,而使合同的内容就不明确,从而就影响合同的理解和执行。因此,合同内容的语言表达应力求准确明了,规范清晰。
2. 有助于不完整的合同内容得到补充。从理论上说,法制实践对合同内容的完整性要求是有层次性的,他们可大体概括为法律的要求,避免争议的要求和交易安全的要求。但在合同的实践中,因为当事人之间往往只考虑法律对合同内容的基本要求,而忽略了合同内容的详略往往受到习惯和环境的影响这一事实,从而导致合同内容的不完整,尤其是造成某些事项规定上的疏漏,因此,当合同内容所表示之行为、事项有不完整的地方时,由合同解释的方法予以补充说明,将是十分必要的。
3. 有助于不统一或互相矛盾的合同内容得以统一。
三、合同解释的原则及方法
作为市场交易的必要工具的合同,其解释原则及方法是相互统一的,是指导精神和具体规则的关系,不能孑然分开来讲。此外也不能单纯从法律角度考虑,还应从经济的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释并非一个封闭的体系,这些原则和方法在解释过程中,是分工合作地担任不同的任务,发挥不同的功能,从而在共同协作下完成发现合同意旨的任务。因此,它们在解释的过程中不能被孤立地考虑。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合同解释的原则及方法通常有:
(一) 文义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文义解释是指依合同所用语言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真意或目的要通过一定语言文字予以表达,并使合同内容固定化,所以依文义解释合同是最为常用的解释方法。但由于语言文字的多义性,以及当事人借助语言文字进行表达的能力参差不齐,使语言的表达可能与当事人真意不一致,因此在适用该原则时应注意:
1. 合同正式文本优先于辅助资料。在合同订立至履行完毕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多种与合同有关的交流文件,如电报、信函、合同草案、通知书等,所以解释合同原则上应以正式文本为基础,辅助资料只起证明正式文本内容的作用,一般不得以辅助资料否定正式文本的内容。当然,如果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依共同意愿改变了正式文本的内容,则另当别论。
2. 对列举事项的解释,除非当事人明示排除其他可能时,不得作限制概括规定的理解。
3. 文义解释必须合乎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否则,不予适用。各国法律均规定了合同解释不得拘泥于所用语句而有害于当事人真意的探求。
(二) 公平合理的原则和方法
该原则要求合同解释既要合乎公平,又要合乎事理。具体方法要求表现在:
1. 解释合同时应综合所有资料予以判断,以尽可能准确地确定当事人真意。这些情况包括:当事人之间最初接触情况,已确定的习惯性做法、订约后当事人的行为、合同性质和目的、通常所赋予合同条款或陈述的含义,交易惯例等。
2. 解释合同时应符合社会经验。社会经验是为大多数人所肯定或视为当然的事项,解释合同也必须符合社会经验,凡与社会经验不相符合的判断不能成立。
3. 解释合同时应依公平合理的要求。合同条款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含义时,应取对双方均有利的解释;可做有效解释也可作无效解释时,应取有效解释;条款含义不明时,应作不利于条款提出者或合同起草者的解释;有歧义时,应作不利于人的解释,但无偿合同例外。
(三) 历史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所谓历史解释,是指结合订立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确定合同条款含义的方法。合同为当事人交易的过程,因而解释合同不能掐头去尾,而应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例如磋商过程、来往文件和合同草案等,加以解释。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当事人各方的合意。但在实际的合同订立过程中,这种合意的形成,通常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再反要约直至承诺的过程。因此,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回到双方的缔约过程中,借助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做出的意思表示来求证合同词句的意,是符合交易规律的,也比较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认同。
历史解释也有其局限性,在合同解释原则上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之争。依主观说,合同解释的目的在于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客观说认为当事人的真意是捉摸不定的,合同解释的目的不是探求当事人想的是什么,而只做的是什么,合同解释应依客观标准来解释。所以,在做历史解释时,必须依社会现有的观念,对合同订立前后的资料予以重新估计,进行价值衡量,历史解释只是帮助我们了解合同当事人当时的旨意。
(四) 目的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所谓目的解释,是指当合同条款出现歧义而可作多种解释时,应当选择最适合合同目的的解释结果。《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条(1)规定:“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按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己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意旨”。我国《》第125条中同样明确规定按照“合同的目的”确定条款的意思。
目的解释本质上是根据目的来选择结果,它源自于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侧重于主观主义。按照大陆民法的传统理论。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则是主体将内心期望达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与外部的行为。意思主义解释原则,强调要“探求当事人的内心真意”。这里的“内心真意”,当然也包括当事人的目的意思。当事人目的的实现,自然是意思自治的体现。
#p#副标题#e#(五) 习惯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习惯解释是指当事人未作相反或者不同约定时,运用交易习惯来确定合同内容的方法。交易习惯是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广泛的、稳定的重复使用的交易方法。交易习惯是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之所以能得到共同认可,主要是由于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了比较合理的安排。所以,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测,当事人所从事的每一轮新的交易,都是对过去习惯的延续。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当事人实际上是按照习惯来进行的。
有的学者认为习惯解释的运用要求双方当事人都是某一习惯所属的交易群体,或者双方都知道某一习惯。作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例如,百货商店向食品供应商购买食品。百货商店称,按照零售行业的习惯,应当货到付款:食品商称,按照食品行业的习惯,应当先付款后发货。两者处于不同的领域,习惯也不同。但是如果食品商证明,百货商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业的习惯,并且有理由按照习惯交易,则可以适用食品行业的习惯。
(六) 整体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整体解释是指对合同各个条款应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含义。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所运用的条款或表述并非孤立地存在,而是构成整个合同内容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个合同条款之间原则上无优劣之分,不论在合同中处于何种位置,对合同都有同样的重要性。因而,不仅单个条款应从整个合同来理解,而且合同条款间应作相互解释。这要求,在两个条款有矛盾时,应尽可能调和它们之间的冲突,使其均为有效,而不是排除其中一个的效力。但该原则的使用也有例外情况:其一,合同中有关缔约目的的表述具有指导作用,与其他合同条款可能具有相关性,也可能不具有相关性。其二,合同条款的冲突不可能调和时,应依专门条款优于一般条款、主要条款优于次要条款、使合同有效的条款优于使合同无效的条款原则进行取舍。其三,当事人明确规定的条款的优先性应予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