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推定条款


:合同履行的推定条款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等内容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按照以下规定来确定合同的内容: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所说的“通常标准”应指具有中等品质,适于通常用途的物或者工作成果。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政府指导价通常有一定范围的浮动幅度,应以中等价格为准。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里所说的“准备时间”包括债务人为履行合同的所需的准备时间和债权人为接受履行所需的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是否“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判断。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上述内容属于补缺性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法》分则规定了具体合同的补缺性条款,应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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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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