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0月14日,市人民法院根据田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仲案字[2009]第04号仲裁裁决书,迅速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田阳县玉凤镇育玉砖厂所有的在田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凤信用社73000元存款,使申请执行人黄金兰的伤残待遇款得到有效地执行。
黄金兰于2001年起一直在田阳县玉凤镇育玉砖厂工作,2008年8月9日在工作中负伤,经治疗伤势稳定后,向田阳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确认工伤,后经百色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确认为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的鉴定结论,要求田阳县玉凤镇育玉砖厂一次性赔付工伤保险待遇862380.67元。根据黄金兰的申请人情况,田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仲裁裁决,田阳县玉凤镇育玉砖厂一次性付给黄金兰伤残待遇款74951元(已付5600元)。该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田阳县玉凤镇育玉砖厂款履行义务,黄金兰于10月13日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
田阳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深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其财产状况,查询银行等措施,发现田阳县玉凤镇育玉砖厂在田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凤信用社有存款23万余元。针对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为了严肃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田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在田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凤信用社的存款73000元,使申请执行人黄金兰的伤残待遇款得到可靠的保障。田阳法院采取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促使该案件迅速、有效地执行,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