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由于对合同履行问题未作特别规定,故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就合同是否履行问题是分配给主张权利方举证的。如果按照过去的观点,本案就应当由原告王某举证。但从多年的司法实践看,在合同履行上这样分配举证责任明显不妥当,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权利人根本无法举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只要证明了下列事实之一,就表明他人的履行请求权不复存在: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即清偿。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