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签不签


业主:那些已经在3月17日之前经过公证的贷款合同应该已经生效,银行单方面要求提高贷款利率是一种“霸王行为”,有借国家加息“搭便车”的嫌疑。

  □银行:合同生效是以银行放款为准,虽然合同已经签字盖章并经过公证,但由于合同还要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在没有办妥抵押登记,贷款没有发放前,合同就没有生效。

  疑窦:凭啥要签“补充协议”

  某大学的W先生夫妇去年底在某楼盘买了一套四房两厅的单位,并于今年1月份与某银行签署了购房按揭合同,办理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之后银行一直没有通知他们开始月供。适逢3月16日央行再度调高房贷利息,按照新政策,从3月17日开始新发放的住房贷款将按照调整后的房贷利率计算,而3月17日以前发放的住房贷款,将从明年1月1日起调整为按照新的房贷利率执行。W先生不知道自己的按揭合同批下来没有,是否可以从明年开始执行新利率。

  上周末,他接到行的电话,要求他到律师行签署“按揭合同补充协议”。来到律师行,律师把一份一式三份的空白“补充协议”拿来要求他签名。W先生对此提出强烈质疑,首先,这份合同并不是格式合同,而是一份打印出来的合同,显得很粗糙;二是合同完全空白,W先生当场质问律师行:“搞法律的怎么能够让别人去签一份空白的合同?”同样来签“补充协议”的L先生也对此提出质疑。在一众业主的要求下,律师才把“补充协议”的空白处填上。L先生浏览了一下这份“补充协议”,发现主要有以下三个要点:一是利率按提高后的新利率执行;二是逾期还贷罚息大幅增加;三是删除了原借款合同第19条第3款。

  L先生不记得删除的条款是什么了,于是要求律师行拿来自己的原借款合同查看。不看则已,一看火冒三丈。原来自己的贷款合同已经批下来了,银行、发展商都已经盖章,而且合同已经经过省公证处的公证,而公证日期正好是3月16日。L先生认为合同公证了就表明已经生效,因此拒绝签“补充协议”。

  律师行表示,贷款没有发放,合同就没有生效,还拿出了一份该银行的通知为证。这份名为“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同样是一份打印件,既不是红头文件,结尾也没有公章。大多数业主对这份通知并不买账,围绕着合同的生效标准,现场吵作一团,双方僵持不下。

  银行:未办妥抵押登记就未生效

  带着广大业主的疑问,记者采访了该银行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约定:“本合同经甲、乙、丙方签字盖章并办理抵押物登记备案或他项权利登记后生效。”即使合同已经签字盖章并经过公证,但由于合同还要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备案),因此,没有办妥抵押登记(备案)合同就没有生效。故对于在2005年3月17日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发放贷款的客户,银行与之签订补充协议来约定贷款利率、罚息利率是合理合法的。银行只有在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后方能执行合同发放贷款。如有客户对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调整有异议,可就贷款利率、罚息利率以及是否继续执行合同与银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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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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