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应遵循适当原则


案例:2002年1月5日,秦某为庆祝自己50岁生日,一家5口在某县剑南酒店就餐。席间点了一道菜叫春雷一声响,该菜是锅巴炒鱿鱼,再浇上滚沸的汤料而成。服务员张某在上该道菜时,没有报菜名,又未提示大家注意,就将沸汤往菜盘中倒。秦某怕被烫伤而将座椅往后靠,椅子滑倒秦某摔倒在地,右腿骨折。秦某要求酒店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酒店称秦某受伤是心理素质差造成的,与酒店无关。秦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在提供服务时,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造成秦某的人身受到伤害,应负赔偿责任,判决支持了秦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常识: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应全面履行。履行合同要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适当履行原则,该原则要求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履行主体、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的履行方式等都要适当,以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秦某一家与酒店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酒店作为经营者,其服务人员在上菜时,应报菜名并提请客人注意。这不仅是饮食服务行业的行规,也是要求其承担的义务。秦某由于躲让而摔倒致伤,是由于服务人员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所致。秦某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索赔,是于法有据的。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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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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