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则的体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标明。主要负责人,是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负责的自然人。变更,是指用人单位的上述事项改变。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时,用人单位实体并未发生改变,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九条也曾对相关问题做过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与先前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比,《劳动合同法》明确了投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原则,即产权的变化不影响劳动关系。投资人是指用人单位在注册时记载的有关股东或者出资人。当前,一些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企业性质由公有制企业转变为非公有制企业,在变革过程中,对劳动关系采取了分类处理的原则,这种做法一方面促进了改革,但是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给一些劳动者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同时,随着当前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逐步呈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征,一些民营资本和外资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资本市场等渠道投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的股东和投资人都有可能不断变化。投资人变更导致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发生变化,但劳动者工作的场所、生产资料都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如果因为企业的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就要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是不合适的。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间重组、兼并、收购等改制事件时有发生,企业改制不仅仅是资本重组,还牵涉到员工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等诸多切身利益。因此,改制过程是企业劳动关系最不稳定的时期,也是劳资纠纷集中爆发的时期。基于这些原因,《劳动合同法》做了以上的规定,自该法施行以后,企业将不能以投资人发生改变为理由拒不履行已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新设的用人单位。分立,是指用人单位分为两个以上的独立用人单位。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合并或者分立前的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承继,是指合并或者分立以后的新的用人单位承接原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发生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发生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

  当前一些企业正在进行重组或者改制,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原则可以有效地保护原企业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例如,某单位进行改制,一些工作时间较长的员工与原单位签订的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转制期间单位提出要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如果愿意,可以要求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可以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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