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借款合同纠纷案
994年6月29日,中国银行省分行与海天房产有限公司签订《权益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广东省分行借款3000万元给海天公司,借款期限一年,并约定仲裁条款。合同履行期间,广东省分行指令下属分支机构三水支行与广东健力宝饮料厂签定《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三水支行向健力宝发放贷款3000万元,指定其转给海天公司使用。广东省分行以海天公司自健力宝获得的第二笔借款,提前收回了第一笔借款。海天公司又与广东省分行签定《借款协议书》,确认了第二笔借款的债务责任。历年来,海天公司多次签收广东省分行《催收借款本息通知书》。
2000年11月,广东省分行以《权益抵押借款合同》为依据,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海天公司认为,其借款3000万元已经提前归还,而其取得第二笔3000万元,是与健力宝之间的另一民事法律关系;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广东省分行仲裁请求。广东省分行遂向多家律师事务所征求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中标后由本所杨岷、朱孟禾律师接受委托,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认定,广东省分行与海天公司之间借款合同合法成立,海天公司应当归还借款本息;海天公司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