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状(金融资产公司)


  【借款】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状(金融资产公司)

  民事诉状

  原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中路188号招商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镇**村**组88号,身份证号码:340000196910010002,联系电话:13888888888。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54459元(暂计算至2010年5月20日止,之后利息计算至被告付清所有款项时止)共11445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6年4月4日,被告与原**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签订《**市信用合作社抵押担保借款协议书》,借款60000元,月息16.08‰,期限自1996年4月4日至1996年10月4日止。**信用社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给被告。贷款期满被告未能偿还本金。后经信用社催要,被告仍未能偿还借款,至今尚有6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还。

  2006年6月,**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所辖19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原**市**信用合作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债务也由组建后的**商业银行股份公司承继。根据2008年9月原告与**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签署的《关于政府置换1000万元不良贷款的移交协议》,原告取得本案债权。

  被告***于2008年12月10日与原告签订了《还款计划》,约定被告于2009年5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44271元(计算至2008年10月30日止)。若以上款项未能按时偿还,利息计算至还清本息时止。截止到起诉日,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履行其义务。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对于合同双方就有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遵守。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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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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