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贷款利息、罚息是本金数倍


  【借款】借款合同纠纷――贷款利息、罚息是本金数倍

  借款合同纠纷――贷款利息、罚息是本金数倍

  (案例)

  1998年4月1日,刘某某与农村合作基金会联合会签订了借款合同,由王某某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向巧家县农村合作基金会联合会借款8000元,借款期限是10个月,月利率为11.7‰。2008年1月2日巧家县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领导组文件巧农清字(2008)1号,将巧家县农村合作基金会联合会的帐务归并到巧家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该借款经巧家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多次催要未果。现巧家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起诉刘某某、王某某要求偿还借款6000元、利息11000元、罚息4002.50元。

  (调解)

  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向双方当事人讲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贷目的是增加农业投入,减轻农民负担,而且基金投放是坚持非营利性这一基本特点,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罚息规定,在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前提下,通过法官细致入微的法律、政策讲解,营造了相互信任和理解的氛围,巧家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表示放弃罚息请求,借款人自愿表示偿还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刘某某偿还原告巧家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的借款本金6000元,利息4000元,合计10000元(定于2008年7月7日前一次性给付),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案件受理费190元,刘某某自愿承担。

  (巧家县农村合作基金会联合会是个特殊的经济组织,类似本案的其他几个案件均已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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