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动工不规范。借款合同要素不齐全,甚至有的没有合同仅有一借据。有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率,借款合同上的借款数额和还款期限与借据上不一致。担保手续不全,对财产抵押担保未进行严格审查,评估不真实,财产抵押担保中该登记的未登记。中,及保证期限约定不明,一些不具备担保的企业和个人作为担保主体,有些不景气的企业相互担保等等,涉诉后,银行与借款单位或仅往往各执一词,产生不必要的争执,为贷款的收回留下隐患。
2、金融机构在放款或贷款时存在不规范行为。有些金融部门不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或利率标准,擅自提高利率;有的不按借据上注明的贷款数额付款,采取先行扣除利息收取保证金或者将部分贷款变成活期存折使借款者未能足额领取贷款,等于变相提高了利率标准。银信部门收回贷款时,有的不按约定利率收取利息,对逾期还款不论是否属于挤占挪用一律按挪用标准收取利息。严重地侵犯了借款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借款者对银行产生抵触情绪。
3、金融机构不及时行使诉讼权利。有些银信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或碍于人情面子,对长达数年逾期贷款不积极清收。有的超过诉讼时效。有的逾期贷款,仅向主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或主张权利未有书面证据。诉讼后,很大一部分担保形同虚设,在务人无力偿还时,对担保人又丧失了主张权利机会,使贷款难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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