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的特性中,我们已经指出,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为有偿合同,则其利息和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
二、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利率的,其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但是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计算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
四、民间借贷合同对制服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退定为无息借款。
五、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高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在实践中还应当注意:
1、自然人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汇率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2、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当认定为可撤销。若合同被撤销,其原因是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其原因是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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