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款合同能认定借款成立吗


  【案情】

  2009年底,甲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就打算向朋友刘某借款15万元,然而刘某一时手头比较紧张,就介绍甲向他的朋友李某借款。2010年2月2日,甲和李某达成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甲向李某借款15万元,月息1分,期限3个月,刘某作为。然而协议签订后,李某也因资金紧张,款项迟迟不能到位,直到2010年底才凑齐15万元,而甲这时已经不再需要资金了,就告诉李某不需要钱了。后来借款协议这事也就不了了之。谁知2012年1月,李某突然到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款并支付约定利息。请问,仅达成借款协议就需要还款吗?

  【分析】

  甲与李某之间已经达成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因此不产生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因为李某并未将协议内容约定的款项支付给你,未依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因此不能取得要求甲偿还所借款项并支付利息的权利。故此该借款协议虽合法有效,但李某所诉返还款项、支付利息等请求,均应建立在该协议已实际履行的基础之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李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无证据加以证明已实际履行,则其诉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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