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5万写了20万确认有效 妻子虽离婚仍负连带责


  明明是开口借了5万元,但开出的借条却是20万元,这有效吗?有效!原因是两人之间原来就有经济来往,开借条是将前因后果来了个总结算。而债务人的妻子辩称已离婚,不担责,这可以吗?不可!因借款时尚在婚姻持续期间。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顾某归还黄先生借款20万元并利息,沈女士对顾某之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一审判决。
  
  出具借条20万元
  
  早在2005年,因购买卡车一事,黄先生与顾某之间发生经济往来。2008年12月31日,顾某向黄先生借了5万元。在原有经济往来的基础上,顾某向黄先生出具借条,载明今借黄先生20万元,每月利息4千元,于2009年2月份开始归还。此外,顾某将登记日期为1999年7月12日、产权人为其妻子沈女士的一套房屋产权证交给顾先生保管。由于顾先生未还款,黄先生将顾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判令顾某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沈女士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辩称只借5万元
  
  顾某不同意诉请。称2005年7月与黄先生共同投资购买卡车一辆进行运输。此后,每月向黄先生支付5000元作为还款达3年之久。后因资金周转问题,才向黄先生借款,但黄先生要求对此前的合作款项以15万元进行结算后才肯出借。由于急需资金,才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
  
  顾妻沈女士称不知情,即使债务成立,亦为顾某的个人债务,与己无涉。经查明,顾与沈于今年8月12日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载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借条一张定输赢
  
  法院认为,20万元借款由双方于2005年起发生的经济往来款项及2008年12月顾某商借5万元款项组成。顾某将此前双方之间的经济来往一并写入借条,应认定系双方对此前经济的结算或对原法律关系作出变更,由此双方之间转化为借款法律关系。该变更行为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黄先生主张的债务发生于顾、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并无证据证明上述债务为顾某个人债务,故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顾与沈目前已离婚,且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但黄先生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两人主张权利,故认定沈女士应负连带清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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