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被告签名、捺印的结账单据,原以为官司十拿九稳,竟然会在法庭输了官司。10月26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样一起官司,鉴于结账单内容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法庭二审判决维持一审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0年,宣威市某乡镇的公务员张先生与同乡镇教师夏女士认识,次年年底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中,夏女士因多种原因不愿意与张先生结婚并提出分手,遭到张先生的反对,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2006年1月12日零点25分,夏女士酒后在张先生提供的结账单据随上签字,双方当事人用夏女士随身携带的口红捺了印。该单据注明夏女士欠张先生款5.2万元。2007年9月26日,张先生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夏女士赔偿欠款5.2万元。同年11月6日,张先生以夏女士同意继续相处而放弃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张先生撤诉。
因双方关系没有恢复,张先生今年再次向法院起诉。
一审审理中,夏女士提交的从张先生使用的手机于2007年10月13日至25日发出的以分手协议骗取夏女士签名、捺印,而实际并未欠5.2万元的7条短信内容得到法庭认定。法庭同时认定张先生2007年11月6日明确以夏女士同意继续相处而放弃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属于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据此法庭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张先生以短信不是申请公证和法院保全的证据而来源不合法,法院准许撤诉裁定证实欠款客观、真实等提出上诉。
曲靖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张先生对夏女士提交张先生手机发出的信息并不否认,但陈述不是自己所为,因该手机属于张先生控制,不能提高证据证实何人所为,且双方结账单中夏女士欠款5.2万元的内容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张先生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作出前述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