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欠款人拒不承认借条上的签名是自己所写而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确为其所写的案件。经法院调解后,欠款人自愿赔还所借的借款。
事情是这样的,小王与老张自认识以来关系都还不错,2006年2月,小王想要买辆摩托车,但手上没有宽裕的钱,就向老张借款4000元去买车,并写下借条,约定如到期不能还款就按每月120元的利息算。借条写下后,眼看还款期限就快到了,老张催要了几次,但小王无力赔还借款。2008年,小王想到了走出广南去外面打工赚钱,再次向老张借款650元作为外出的路费,并保证以后一并还清。时间过得飞快,很快一年又过去了,这次老张也不跟小王客气了,在追要了几次无果的情况下,老张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赔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330元。法院受理后通知小王来应诉,小王提出借条上的签名不是其所写,是老张自己伪造的。眼见小王借钱后不认账,老张非常生气,并称如果是自己伪造了小王的签名,那其愿承担伪造的法律后果。但无论承办法官如何做工作,小王就是一口咬定不是其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很快,鉴定结果出来了,结果显示借条上的签名确为小王自己所写。面对这样的结果,小王无话了,表示同意与老张协商解决,经法院调解,老张提出只要小王赔还借款本金4650元,而不再要求利息,对此,小王欣然接受,并约定在两个月内还清。至此,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这样的一件小事,本来大家坐下来协商就可以解决的事,但确因小王的不守信而弄得如此复杂,最后不但要还钱还得多花了一大笔鉴定费,值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