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兄妹因欠条发生纠纷,当亲情和法律发生冲突时,洛阳市涧西区法院用证据说话,最终判哥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妹妹给付欠款25650元。
被告李某和原告李某某系兄妹关系。2008年11月22日,被告李某向其妹原告李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某某贰万伍仟陆佰伍拾元整(25650元)。”证明人为原、被告二人的哥哥和母亲。被告李某辩称,借款事实不存在,其是在2001年买房,欠条是在其母亲威逼的情况下所写。
法院审理后认为,有原告李某某提供的欠条为证,被告李某借款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李某辩称欠条是在其母亲威逼的情况下所写,其并未向原告借款的主张,因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以采信。据此,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