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闺密多次借款引发连环官司


  一笔债款是案中案,还是案外案?退休多年的王女士为索讨12万余元债款,再次将女儿的闺密晓微告上法院。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未采信晓微的涉案借款早在上次官司中偿还的辩称,一审判决仍由她需偿还王女士12.25万元及利息。


  今年7月,王女士起诉到法院称,因看在是女儿好朋友的情份上,从2008年12月下旬至2009年3月上旬,先后4次通过银行转账借给晓微人民币12.25万元。可事后晓微却否认向她有过借款。王女士认为所诉称上述借款,晓微是不当得利,自己是通过银行转账到对方账户,有转账凭条为证,要求判令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庭上,晓微辩称根据已生效另外一起案件的判决书为证,本案所涉及的人民币12.25万元,在那起案件中已作了处理,不存在不当得利之说。


  法院查明,在今年6月法院判决王女士状告晓微另一起案件中,晓微曾在2008年12月26日出具借条确认,曾向王女士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为1万元。之后,晓微陆续归还了借款10.2万元,遂法院判决由晓微归还王女士9.8万元及利息。


  审理中面对双方说法不一的陈述,晓微反复声称,在12月26日写借条当天只收到借款人民币5万元,其余借款是写借条之后,王女士分4次支付给她的,就是本案中的银行转账凭证条。而王女士声称若晓微没有收到巨额借款,岂能轻率地就留下借条呢?认为这起诉讼与前次诉讼的金额是两笔不同的借款。


  法院认为,王女士通过转账分别向晓微账户转入12.25万元的事实清楚,晓微也承认收到过上述款项。而涉及晓微辩称本案12.25万元借款,就是2008年12月26日出具的借条中的款项。法院以为,在晓微上述借条中明确写明,“今借到王女士借款21万元,于2009年3月26日前归还……”等内容,应认定晓微在书写借条时,已收到了借条中的认定的金额。若按晓微说法来推断,她在2009年3月6日才收到王女士的全部借款,却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该说法显然有悖常理。在晓微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12.25万元,就是借条的款项情况下,王女士要求晓微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请应予支持,遂判决晓微仍需作偿还王女士12.25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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