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醉酒后驾驶着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撞上了刘某停在此车道的一辆小型客车,张某受伤。在张某将刘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后,事故责任承担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
日前,无锡滨湖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扣除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8000院和刘某垫付的33900元外,判令刘某赔偿张某18500.64元,张某自行承担34933.76元。
2007年10月5日,刘某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无锡某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时,遇上张某醉酒后驾驶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在该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往南行驶。结果两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两车辆均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随即被送至医院,共计产生各项损失9.5万余元。因无法查证事发时客车左前侧门的状态,交警部门对该事故未作责任认定。张某遂将刘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刘某承担。被告刘某则在庭上提出,张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醉酒驾驶电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刘某将机动车停放于非机动车道内,占据大半个非机动车道,且该车辆左前侧门未关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双方的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