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货时不约定价格,索款时欠条原件又被撕毁,山东青州市居民王某因不小心,万元的货款不但打了折扣,还差点儿打了水漂。近日,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赖账人刘某支付王某货款7800元。
2007年4月8日,王某与刘某协商,刘某购买王某装摩托车机油的纸箱3000个,刘某收到纸箱后,为王某出具收条一份,但未注明价格,王某也未要求。之后,王某向刘某催要货款时,因双方对单价未达成一致,发生了争执。2009年3月11日,王某持刘某书写的收到条原件向刘某追要时,刘某以需要看原件核对为由,将收条原件撕毁,并拒绝付款。王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刘某承认撕毁了收条原件。王某随即持收条复印件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发生买卖合同的事实清楚,应予认定。王某主张交货时约定了价格,每个纸箱4.6元,但刘某否认,法院不予采信;刘某认可当时单价为2.6元,且主张货款已全部付清,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法院对其主张亦不予采信。由于王某不能举证证实发生买卖关系时的纸箱市场价格,法院参照刘某自认的价格进行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刘某拒不履行。法院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