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求媒体发布公告,又要节约支出费用,上海某公关策划有限公司的的公关媒体经理祁小姐便通过认得记者编辑的条件,绕过公司帐户,直接找记者或编辑发布广告,然后通过“送红包“的方法结清费用,不料却惹出麻烦。公司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经手暂支的借款3.87万元。由于祈小姐并未经手费用,其申请支付费用的行为是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且笔笔都有领导签名,故不能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今天(9月1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公关策划公司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申请付费留下隐患
祈小姐在上海一家公关策划有限公司担任公关媒体经理一职,其工作专门负责与媒体联系。为了降低项目成本,公司一般的做法避开有关媒体帐户,通过某位记者或编辑直接发布广告。2007年10月15日,祈小姐向公司申请媒体投放费用,形成三张费用暂支单,内容均为英语培训广告费,金额分别为3000元、1.5万元和4800元。在领款人处均写明已按祈小姐要求汇给具体的编辑或记者。不但如此,三张费用暂支单均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批准。去年初,公司和某公司签订关于地铁灯箱片制作的合同。去年2月14日,祈小姐因此向公司申请销售佣金,金额1.59万元。同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批准。
●公司要求归还借款
应该说,祈小姐经手支出费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可以说是手续完备,无瑕可击,不料于今年6月被公司告上法庭。公司认为祈小姐以业务所需为由,向财务部申请暂支借款共4笔,金额3.87万元。现祈小姐已离开公司,却至今未能核销或归还向财务的借款。经交涉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祈小姐归还其经手暂支的借款。
祈小姐辩称,当时为了降低项目成本,公司老板要求自己通过记者编辑发布广告。根据行业惯例,公司给媒体记者的红包都是没有收据的,老板是知道的,所以这些单据上均有老板签字。因此,这几笔钱不属于个人借款,是公司的正常业务支出,本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了证明自己并不向公司借款,祈小姐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其中4份是有关媒体的收款人出具的证明,以证明收到公关策划公司支付的销售佣金或投放广告费用。其他多份是有关媒体刊登的公司广告或签订的合同,以证明付款的事实。
●双方没有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祈小姐作为公司的公关媒体经理,与媒体人员联系,向公司申请公关费用支出,均系职权范围。从公司提供的三张费用暂支单和一张费用申请单看,祈小姐只是相关费用的申请人,费用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由公司直接汇付给相关媒体人员,祈小姐并未经手费用,祈小姐的费用申请行为是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不能以此确立祈小姐个人与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祈小姐不负有向公司返还钱款的义务。现公司要求祈小姐归还其经手向财务暂支的借款3.87万元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