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私自借贷300万 违规无效返还本金


近日,延庆法院审结一起借款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某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田某返还借款本金200万的诉讼请求。 
    
    2005年1月,被告田某因办公司缺乏资金,向原告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商借款暂用,原告同意向被告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借给被告300万元作为被告办公司的启动资金,该借款于2005年年底之前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将300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与被告。此后,被告在2005年内两次返还原告借款100万元,余款经多次崔要一直未还。 

    被告田某辩称,关于此笔借款,双方已经达成了新的借款协议,新协议约定该款于2008年年底前还清,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借条已经失效,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被告就此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业务系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明显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应属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的抗辩主张,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关键词:借款合同、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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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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