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已经全部偿还 抵押权亦随之消灭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起因消灭而要求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案件,法院支持了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6月25日,韩某与农行、天合公司(化名)签订了一份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约定韩某向农行借款5.8万元用于向天合公司购买普桑1.8手动汽车一辆,借款期限自2004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30日。本合同借款由天合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及其他应由韩某缴付的费用和因本合同引起的有关法律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2年。

    合同签订后,农行依约发放了借款。韩某购买汽车后,将其所购车辆向天合公司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韩某将机动车辆登记证、发票、保险单、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原件交予天合公司,天合公司分别于2004年7月2日、2006年11月10日向韩某收取保证金共计3500元。

    2006年11月13日,韩某向农行归还了全部借款本息。但当韩某要求天合公司返还购置税发票原件,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及退还保证金时,天合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限尚未到期,因而拒绝了韩某的要求。韩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抵押权消灭,天合公司返还购置税发票原件并配合韩某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手续,返还保证金。

    法院认为,因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韩某在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后,债权已经消灭,因此天合公司对抵押物不再享有抵押权。

本文关键词:债权、抵押权、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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