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终止起争议 法院审理解忧愁


近日,平谷法院审结原告某安装公司与被告某投资公司之间借款案,判决投资公司归还安装公司借款160万元,驳回安装公司要求投资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安装公司诉称,2003年6月10日,我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投资公司将某大厦暖通安装工程交于我方施工,我方向其交纳4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并约定此保证金在投资公司未归还之前为借款性质。后我方按照合同约定于2003年6月18日向投资公司交付借款240万元,但其却迟迟未安排我方进场施工,且其于2004年2月底已正式退出了正阳大厦项目,丧失了履行合作协议的可能性。依据合同约定,投资公司理应返还我方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我方支付利息。经我方多次催要,投资公司仍尚欠我公司160万元未能归还。现诉至法院,要求投资公司返还借款16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 20.1万余元。

  投资公司辩称,安装公司所述属实,只是因为我公司资金紧张,才未能及时还款。我公司争取在半年内将款还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出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贷款;而企业自有资金短缺亦只能向金融机构贷款。为此,投资公司与安装公司之间有关借款的合同内容,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对该合同的无效,安装公司与投资公司均有过错,为此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借款方投资公司应将尚欠借款本金160万元返还给出借方安装公司。至于安装公司提出的要求投资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文关键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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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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