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 债权人可随时主张债权
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原告张某欠款2782元。
原告张某诉称,2001年8月,其为刘某垫付鸡饲料款2782元,后因刘某养鸡亏损,无力偿还饲料款,遂给其打了欠条。后经多次催要,刘某均拒绝给付,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给付上述欠款。
被告刘某辩称,张某诉称的欠款属实,但已经过去了4年,请求早已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刘某所写欠条未注明还款日期,刘某亦无证据证明其有不同意给付张某欠款的表示,故不能认定张某起诉刘某给付欠款超过诉讼时效,张某可随时主张其。
本文关键词:欠款、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