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需要写好借条
副标题#e#
本是两个好友,一人有困难时向对方借了近30万元现金,还钱时,两人却发生纠纷,并为此对簿公堂。债务人也感到委屈,提出自己本没有借那么多钱,这笔钱中有2万多是高额利息。尽管债务人提出高额利息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却因借条上没有写明哪些是利息部分,缺乏证据,而败诉。
生活中,我们身边会经常出现这样的民间借款,由于借款常常是在熟人之间,一些人碍于面子,不让写借条或借条写得很简单,这样很容易埋下隐患。
新闻故事
据《日报》7月5日报道,沈阳的李梅为母亲治病,向同事王兰借了近30万元的巨款,因迟迟不能还清而被告上法庭。两人对簿公堂时,李梅很是委屈:“原告是违法收取高利贷利息,我根本没欠那么多钱!”
两次借款近30万
李梅和王兰在同一所大学工作,平日关系特别好。今年3月1日,李梅哭哭啼啼找到王兰:“王姐,我妈得了癌症,急需用钱,这可咋整啊?”“多少?我借给你!”王兰一听这是急事,便把10.8万元借给了李梅。随后,李梅给王兰出具了一份10.8万元的欠条,归还日期为今年3月31日。7天后,李梅又找到了王兰,还是借钱,不过这次变成了17万元,还款日期为今年3月15日。王兰没有推托,李梅又出具了一张欠条。
此后,李梅并未按照当初欠条上所写的时间,将共计27.8万元的款项还清,而是在今年5月3日前,陆续还了10.6万元。
见借出去的钱多次催要也收不回,今年5月4日,王兰向沈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梅和其夫张强共同偿还剩余欠款17.2万元,并给付相应的利息。
债主放了高利贷?
6月6日,法院庭审时,被告李梅和丈夫张强称,10.8万元中的8000元及17万元中的2万元是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息,不是本金。王兰违法收取高额利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李梅称,丈夫张强并不知道自己借款的事情,这笔钱也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与张强没关系。
缺乏证据输官司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梅夫妇虽称两次借款中的2.8万元为高额利息,但拿不出有效证据,欠条上也没有显示,因此法院不予认定。被告李梅称自己借钱丈夫不知情,但有15万元却存进了张强的存折,用的是张强的身份证,而存折的开户银行——工行五爱支行恰为张强的工作单位。作为工薪家庭,存入15万元应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张强身为该行的工作人员却不知情,不符合常理。况且,没有证据证明此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此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月13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被告李梅偿还原告王兰借款17.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张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认定共同债务要看举债目的
孙燕(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借钱的情况比较普遍。但当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追要时,未直接借钱的一方往往不予认可,以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不愿偿还。也有夫妻为逃债而采用不法手段,如假离婚,把夫妻财产归于另一方,造出写借条一方无力还款的假象。
那么,夫妻一方借钱,夫妻是否应该共同偿还呢?这要看夫妻一方借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断借款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搞清举债的目的。如果借钱是出于个人需要,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借款人用自己的财产偿还。如果举债是为了共同生活的需要,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负的债务。主要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没有经过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随附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除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既需要债权人举证,也需要由夫妻一方举证。如果夫妻一方举证说夫妻财产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而且举债时债权人知道夫妻有这种约定,才能由书写借条的一方单独承担清偿义务。
本案中,被告李梅在与张强婚姻存续期间,为了给母亲治病而向原告王兰借款,属于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而举债,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李梅和其夫张强承担偿还责任。
#p#副标题#e#
本文关键词:民间借贷、借款、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