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息借款合同纠纷案


  【借款】无息借款合同纠纷案

  张奇因买房子资金紧张,打算向好友王英借款8万元。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这笔借款是无息借款。有关借款的事情谈好之后,张便到王英家提款,出示借款8万元的借条一张。后来因为王英涉嫌受贿一案,借给张的8万元借条被检察院暂扣。一年后,王英因为受贿被撤销,检察院将8万元借款,张迟迟不还。在追讨未果的情况下,王干脆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归还8万元借款,并赔偿自出借之日起至归还日为止的利息。王英则以借款系无息借款为由,答应只还本金而不愿意承担任何利息。

  专家释惑

   本案涉及《》中个人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将一定的数量的货币交给借款方,借款方依约定使用货币并于期满时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并向货款方支付利息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主体的不同,可以把借款合同分为银行借贷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银行借贷合同是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的借款合同,又称信贷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货贷利率必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民间贷款合同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人作为贷款的人的借款合同。

  民间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普通公民互相帮助的一种法律手段,正是基于这样的性质,《合同法》对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所不同的规定。首先,在借款合同的形式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信贷,其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个人之间的借款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其次,在借款合同生效时间上,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合同采用诺成主义,即主要与金融机构达成借款协议,借款合同即告生效。而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指有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对借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王和张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事后也没有达不成协议,王可以向催告张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王事实上也依法作了,应该说了给张足够的还款时间。张没有及时还款已经构成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法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就本案而言,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应自原告王要求被告张偿还借款时算起。由于王、张二人在达成协议中明确约定8万元属“无息贷款”,故在还款期限到来之前,张可以不支付利息。但是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张不还款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的利益,王有权要求张赔偿催告的利息,但是无权要求张支付催告前的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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