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某厂2774万借款合同纠纷案


  【借款】某厂2774万借款合同纠纷案

  1993年至1997年12月31日,景德镇某银行先后向某厂发放了七笔贷款,总金额3034万元。借款期满后,某厂归还了部分借款,但仍拖欠2774万元没有归还。2003年5月9日,某银行依法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冻结了某厂拥有的某物流中心49%的股权。沈英华律师依法接受某厂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简要案情】

  原告:景德镇某银行

  被告:某厂

  被告:某宾馆

  被告:某皮革厂

  被告:某瓷厂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3年至1997年12月31日同被告某厂签订了七笔总金额为3034万元的借款合同,至今尚有2774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没有归还,其中300万元由某宾馆提供担保,450万元由某皮革厂提供担保,524万元由某瓷厂提供担保。原告依据合同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某厂在贷款到期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第一被告辩称: 欠款属实,但已过诉讼时效;近几年连续三次遭受特大水灾,损失巨大,企业早已停产,无力偿还借款,请求减免。

  第二被告辩称: 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都已过诉讼时效,我方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被告辩称: 担保属实,但时效已过,我方也无力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律师代理意见】

  1、省水利厅景德镇市水文分局已经证明:据1996年、1998年、1999年洪水资料显示,市老鸦滩地段最大水深分别为2.03米、3.15米、1.83米,某厂遭受特大水灾侵害属实。

  2、景德镇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已经证明:1996年,1998年,1999年,我市三次遭受特大洪灾,受灾面积达28.22平方米,使景德镇市的工农业生产,国家、集体及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某厂地处南河老鸦滩,厂房、设备被淹达2.3米--3.4米,高分子化学原料大量流失,损失惨重。

  3、2002年5月17日,因为连年遭受水灾,某厂由于资金匮乏,水毁设备无法更新改造,亏损逐年加剧,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向主管部门申请关闭企业。

  4、2002年6月26日,某厂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某厂关闭。

  综上所述,某厂因为连续三年遭受50年不遇的特大洪涝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经济损失惨重,无力偿还债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减免被告某厂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某厂欠款2774万元的事实,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原告向某皮革厂主张权利的事实,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某宾馆、某瓷厂主张权利的事实,以及某厂分别于1996年、1998年、1999年三次遭受洪水袭击,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而停产多年的事实,并于2003年7月7日作出(2003)景民四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某厂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景德镇某银行借款本金2774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某皮革厂在某厂无力偿还原告贷款的情况下,对其担保的450

  万元贷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某宾馆、某瓷厂提出的诉讼请求。

  【执行终结】

  本案进入执行阶段以后,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查明的事实基础上,依法确认:某厂拥有的某物流中心49%的股权价值550万元,其中220万元需要用来填补某厂企业改制安置职工的资金缺口,可供执行的不足300万元;除此之外,某厂没有任何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是依法作出裁定:

  一、某厂变卖某物流中心49%的股权,偿还原告债务300万元;

  二、本院(2003)景民四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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