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室内装修合同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
【案情】李卓、李越系亲兄弟,为省邵阳市农民,兼职从事室内装修(吊顶)工作。二人通常在老搭档刘硕承揽到工程后,受其雇请而负责吊顶。2009年11月8日,李越撇开刘硕,直接从业主黎勤处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揽到一笔小工程,并安排李卓具体负责装修。当日,李卓在装修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掉下,受伤并住院治疗7日,李卓以是给业主黎勤搞装修,其意外摔伤应由受益人黎勤负责,出院后多次向黎勤要求赔偿一切损失,但屡屡遇挫。2010年4月12日,李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黎勤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陪护费、伤残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总计13万余元。
【分歧】关于李卓务工受伤而遭受的损失,黎勤是否有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因李卓是雇员,黎勤是雇主,雇主对雇员的工伤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无过错责任,故黎勤应全额赔偿李卓因受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黎勤不须对李卓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中所生风险则是由接受劳动的雇佣人承担。因此,只要将李越的包工包料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加以准确界定,黎勤是否须承担赔偿责任便不言自明。理由如下:
第一、有过农村生活经历的人都知道,农民自住的房屋修建时,常有两种用工形式——包工和点工。不难认定,包工是承揽合同,而点工是雇佣合同。因为包工是有组织的,它本身有组织者,它只需在约定的时期按照约定的质量交付工作成果即可。而点工则需接受业主的指挥。本案中,李越和业主黎勤达成的用工形式,正是包工,而决不是点工。
第二、有过私家房屋装修经验的人都知道,无论是泥工、还是木工或者其它装修工种,揽工时均是有包头的,即业主洽谈时面对的是包工头个体,而真正装修时是数个装修工的集合体,而且这个集合体是有头领有内部分配制度的。显然,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雇佣合同的对象,而集合体或以集合体成员出现的个体绝不是雇佣合同的对象。因此,装修合同从性质上讲属于承揽合作的一种,就如罗豪才(原最高法院副院长,现全国政协副主席)在《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上所言。本案之所以有可能被误认为雇佣合同,应该是李卓、李越这个集合体太小之故。若李卓、李越这个集合体是5人、6人,或更多的人,甚至以一个施工队命名的,我们就不会误认其为雇佣合同了。
第三、根据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区分是承揽还是雇佣,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辩析: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若存在,即为雇佣;若不存在,即为承揽。本案中,李越是包工包料,其和业主黎勤是平等的,双方无支配从属关系。故本案是承揽合同。2、是否由一方提供劳动工具,限定工作时间。若是,为雇佣;若否,即为承揽。本案中李越是自带工具,自行组织人员,业主黎勤也无权限定他每天必须工作多长时间,因此,显然是承揽合同。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若系定期给付劳动报酬,则为雇佣;若系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则为承揽。本案为包工包料,显系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故为承揽。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本案中李越依约需要交付的是劳动成果(且该成果必须符合约定条件),并非只要提供了劳务即可拿到报酬,故本案非雇佣而系承揽。
第四、众所周知,雇佣合同中,是要完成了劳务,就可拿到报酬;若因质量达不到雇主要求,而重作或返工,雇主须增加工作报酬。而装修合同若有质量问题,业主不但无须增加报酬,反而享有索赔的权利。因此,本案中的装修合同绝非雇佣合同而是承揽合同。
第五、本案中,李卓和黎勤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无权向黎勤主张赔偿。即使如李卓所言,是他揽到的工程而非其弟李越所揽工程,也因是承揽合同而对意外摔伤后果自负责任。若业主黎勤愿意主动对遭受不幸的李卓提供人道主义财物援助,那则另当别论。
综上,室内装修合同并非因提供了劳务即可拿到报酬,而必须交付合格的劳动成果,若该成果有质量瑕疵,必须承担无偿返工的义务,故室内装修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承揽合同。尤其本案是包工包料,若李越购买的材料甲醛超标致业主损害,业主享有索赔的权利;这决非雇佣合同所能涵盖之。故本案是承揽合同,业主黎勤不需承担赔偿李卓意外摔伤的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