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作为承揽人的代理在处理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时的基本方法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它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因此出现的纠纷也就比较多见。作为承揽人的代理律师在为定承揽人进行法律维权时应注意审查追究定作人的违约责任,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定作人违约类型有:
1、定作方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定作方中途废止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3、定作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为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对此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定作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除其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时间可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领取定作物,定作方应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
5、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定作方应当按照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
6、定作方无故拒绝接受定作物,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承担运输部门的罚款。
7、定作变更交付定做物的地点、接受单位的定作方应当承担因此给承揽方多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