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工程款欠款纠纷案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工程款欠款纠纷案

  案件背景简述

  1997年2月18日被告委托原告定作中行中银大厦钢架,原告按约完工,同年4月27日经原、被告对帐,被告以广州南大装饰公司经办人名义签署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并重新以其个人名义出具了欠条和还款计划,但之后被告分文未付,协调无果后原告委托寿坚荣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2、案件代理过程描述

  寿坚荣律师接案后,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1)被告共出具过三份欠条,第一份被告以广州南大装饰公司经办人名义签署;后两份都以其本人名义签署,三份欠条都书写在同一张南大装饰公司的稿纸上;(2)被告系人,但在浦东购有房子。如以广州南大装饰公司为被告,管辖法院都在外地,既耗时又费钱;于是本律师抱找着试试看的心态去上海市公安局查被告王XX的户籍资料,巧的是被告户籍上个月刚从福建迁入上海,于是以王XX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提出其出具借条系代表广州南大装饰公司的职务行为,原告作为个人无资质承揽常州中行中银大厦钢架工程,双方也无书面的合同,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3、案件启示

  律师接受委托后需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选择管辖法院,作为代理人应从有利减少办案成本\时间和执行效果的目的出发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分析各种最有利的诉讼法院方案,然后做好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确认后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当初到法院立案,法院还以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系不动产纠纷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常州法院管辖而不予受理立案,但这样既费时又费钱,于是本律师提出本案应属承揽合同纠纷并通过最终说服法院立案庭庭长而批准立案,针对全国各级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否系不动产纠纷的不同意处理,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而不属不动产纠纷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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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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