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起纠纷法院调解促和谐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芒部中心人民法庭,成功将原告刘以飞诉被告袁德飞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与被告袁德飞起诉原告刘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合并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列协议:


  一、被告袁德飞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刘以飞财物损失人民币2800元。


  二、原告刘以飞自愿一次性偿还被告袁德飞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350元,本息共计人民币5350元。


  三、原、被告双方均自愿放弃其他请求。


  2008年3月6日,原告刘以飞出具借条向被告袁德飞借款本金5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口头约定按月利率5%计算偿付利息,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后,原告偿付被告1250元的利息。同年12月24日十六时许,被告到镇雄县芒部镇老街原告摆摊处向原告索要利息时,双方发生争吵,挽打中,被告将原告摆设的布料百货摊推翻,导致原告的布料等商品被污水污染,被告仍不罢休,又到原告家生事,被芒部公安派出所制止后,被告方才离开原告家。于是,原告遂向本院诉求解决,审理中,被告袁德飞另行起诉原告要求合并解决。


  5月12日,镇雄法院本着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针对被告不正确依法追索借款的实际,邀请被告家族中有名望的长辈参与调解,对被告进行了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通过法庭主持双方进行三天四次合并调解,以案释法,终于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即日各自按协议履行了义务,从而圆满化解该起因索要借款引起的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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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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