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出借条 录音证据有效


 刘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刘某因做生意借了张某的钱却拒不归还欠款,张某电话催款时,暗中录音收集了有力证据,最终胜诉。4月9日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令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3万元。


  2009年2月28日,被告刘某称其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某借款30000元,并承诺次月月底还款给原告,碍于好友的面子,原告张某未让被告刘某出具借条。到期后,被告刘某却借故拒不还款。2009年6月10日,原告张某给被告刘某打电话时,被告刘某承认了借款事实,原告张某暗中录了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借款虽未书写借条,但从原告张某提供的录音光盘中,可以认定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借款3万元是事实。该证据音质清晰,没有疑点,亦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采信。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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