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自然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不可能孤立存在,总是与周围时刻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次意外,一张欠条,引来一场官司。
周某是沿海城镇射阳县黄沙港镇的一个养鱼专业户,承包了上千亩鱼塘,雇佣了二三十个杂工,且为所有的雇佣人员都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咸某便是周某雇佣的杂工。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5月的初的一个下午,咸某划桨在鱼塘中央投放饲料时,突起一阵大风,小船侧翻,咸某溺水身亡。出现意外后,周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且积极与亡者家属处理咸某的后事,2008年5月12日周某与咸某的法定继承人老咸、小咸达成了赔偿协议,即周某一次性赔偿144000元。另外周某为咸某投保的5万元保险金,老咸、小咸考虑到自己是外省人,到时候前来领取不便,称自己只要3万,剩余2万让与周某,周某予以认可,便又当场给付老咸、小咸2万,另立一张欠条,该欠条写明:“尚欠咸某的人身意外伤害险1万元,此款是死者亲属帮助欠款人保险理赔至理赔款到位的保证金。待到办理领取保险的手续齐全后再予以给付。”事后不久,老咸、小咸去保险公司自行领取了5万元保险金,现在老咸、小咸又将周某推上被告席,要求支付该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一、从本案中约定144000元的赔偿协议和原告所写已收到164000元的收条可证实被告已赔付赔偿协议中约定的144000元;二、被告所立10000元欠条,并加注明此款作为死者亲属帮助欠款人保险理赔至理赔款到位的保证金。可证实:针对咸某5万元的保险金,原告只主张3万元,另外2万让与被告。依保险合同,咸成珍的意外伤害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原告享有,且法定继承人对该保险金有处分权,本案中,基于原告对该保险金进行地原告3万元,被告2万的处分,被告才代保险公司向原告先予以支付了2万元后又向原告立下1万元的欠条一份,但原告在收了2万元现金和1万元欠条后,违反约定,又去保险公司领取了5万元保险金。故原告向本院主张要求被告偿还1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了原告老咸、小咸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