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6章中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旅游合同。
1.旅游合同当事人如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件成就时,相应的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解除权的行使应在约定的期限或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该权利消灭。
2.旅游合同履行中出现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旅游合同。例如旅游的完成需要游客的协助,旅行社需要游客提供有关证件才能办理出国手续。若游客不履行协助义务,对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而言则构成受领迟延,应适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基于旅游合同的承揽性质,亦可准用《合同法》第259条第2款关于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经承揽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如前所述,旅游服务的基本义务--安排行程等与承揽合同最相类似,比照我国《合同法》分则承揽合同章第268条的规定,游客可以随时解除旅游合同,而旅行社则不享有此种权利。如在旅游开始前,游客因故不能参加旅游,也不能变更由第三人代替旅游时,即可解除旅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