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钟文美与杜东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西民初字第09592号
原告钟文美,女,汉族,1965年1月21日出生,北京天地缘楼梯制造中心照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常仁明,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东晖,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北京水牛石咖啡屋照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武利剑,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文美与被告杜东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钟文美的委托代理人常仁明与杜东晖的委托代理人武利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文美诉称:杜东晖是北京水牛石咖啡屋(个体工商户字号,以下简称咖啡屋)的照主,该咖啡屋由杜东晖的妹妹杜东虹负责经营管理。2007年5月24日,杜东晖、杜东虹指派其职员刘红辉与钟文美指派的职员候会林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约定钟文美为北京水牛石咖啡屋所属的天津分店水牛石餐厅制作楼梯、酒柜及护栏。合同履行过程中,杜东晖要求增加了制作项目。钟文美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杜东晖指派的人员王喜双验收确认。但是,杜东晖没有按照约定向钟文美给付报酬。故起诉杜东晖,要求杜东晖给付报酬14 7035.16元及延期付款利息10 000元。
杜东晖辩称:钟文美起诉杜东晖为被告是错误的。2007年5月,天津水牛石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牛石公司)处于筹建之中,当时负责筹建事项的是杜东虹和刘红辉等人。在筹建过程中需要装修经营场所,故水牛石公司的筹建人员刘红辉与钟文美签订了合同,委托钟文美制作并安装楼梯。水牛石公司于2007年11月成立,杜东晖担任了法定代表人。杜东晖作为个人并未委托刘红辉与钟文美签订上述合同,不同意钟文美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钟文美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楼梯销售合同、工程量一览表、王喜双字条、结算单、工程量重新测量汇总表、帮工人员费用清单、任务单。杜东晖向本院提交证据为水牛石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通过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钟文美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与钟文美签订合同的刘红辉是受杜东晖指派而签约。此外,杜东晖是个体工商户咖啡屋的照主,而水牛石公司是企业法人,故钟文美在起诉书中将水牛石公司认定为咖啡屋天津分店的观点不成立。委托钟文美制作安装楼梯等经营设备,显然是水牛石公司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而不是杜东晖的个人行为。钟文美有关杜东晖指派刘红辉与其签订合同的陈述无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以采信。因此,钟文美起诉杜东晖为本案被告有所不当,对钟文美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钟文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