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张彩霞诉被告李廷新承揽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彩霞诉被告李廷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君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彩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廷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原告家装修,经同事介绍认识被告李廷新。说李廷新认识建材市场经销暖气片的经销商,经被告手买暖气片可以优惠,被告只赚取安装费用。原告先后给了被告2000元预付款,可被告既不安装,也不退还预付款。2008年冬天,找到被告,被告称暖气片不再安装,归还原告预付款。该款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归还。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预付款2000元。
被告李廷新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原、被告协商,由被告给原告安装暖气片,原告预付被告2000元预付款。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张彩霞暖气预付款贰仟元整(2000)、李廷新、2008、8。该款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归还。
以上事实,由被告李廷新特书写的欠条在卷凭证。
本院认为,被告李廷新收到原告张彩霞2000元暖气片预付款后,应当及时购买暖气片,组织安装,既不安装暖气片也不退还预付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对本案纠纷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李廷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廷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彩霞预付款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的一半25元,由被告李廷新负担(诉讼费已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