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甲公司因对外发货需要装车,遂找来附近村民乙某,并与乙某约定,由乙某自行组织人员、工具装车,装完之后由甲公司按实际装货吨数向乙某支付报酬。2006年11月9日上午,乙某找来包括丙某、丁某在内的6、7人,在甲公司的厂区里开始装车。期间丁某发现厂区里有一闲置的铁架,遂搬来作为装车的辅助工具。不料铁架突然歪倒,砸中了正在干活的丙某,致其左胫腓骨骨折、椎骨左侧横突骨折。经住院治疗,共花去费用若干。丙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称其与被告甲公司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甲公司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若干元。我作为甲公司委托的代理,提出本案原被告之间并非原告所主张的劳务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因此,被告不应对原告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纵观本案,焦点问题在于甲公司与丙某之间究竟是劳务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如果定性为劳务合同关系,则本案中甲公司必然要承担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二者都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合同,但有本质的区别:
1、劳务合同的标的物是提供劳动,并按劳动的质量和时间给付报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完成一项工作,最后要提交劳动成果,并根据劳动成果给付报酬;
2、劳务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需服从相对方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种从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3、劳务合同中的劳动者对于非自身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在交付劳动成果以前,自己承担风险。 从本案事实来看,标的物是完成装车这项工作,并根据装货吨数(劳动成果)支付报酬;装车者自行组织人员、工具,其工作具有独立性。上述情形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
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后作出认定:原被告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