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
一、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增长快,标的额小。2006年,市法院受理案件26件,标的额97.9万元,平均标的额为3.77万元。2007年受理案件81件,同比增长216%;标的额233.5万元,平均标的额为2.88万元。今年1-3月份,该院就受理保险合同案件43件,同比上升115%;标的额为126.9万元,平均标的额仅为3.1万元,其中,标的额最大的19万元,约占2%。
2、案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社会影响大。2003年以前,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基本以、火灾险和运输险等普通财产保险和各类人寿保险为主,而2004年来受理的案件类型呈现出了多样化的趋势,消费信贷保险、兼有委托理财性质和保险合同性质的理财型保险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出现,案件类型呈现出了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但从影响力上看,一个案件的结果会给一批同样险种的理赔产生冲击,对当事人和社会相关人群的影响都很大。
3、案件调解率低,上诉率高。许多保险合同纠纷争执的焦点往往是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的空间小,加之许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承担,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此外,现在的诉讼费很低,也是上诉率居高不下的一个原因。因此,该类案件基本以判决方式结案。今年1-3月份,东港区人民法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共结案32件,判决31件,判决率占96.8%,而上诉率达到98%。
二、形成原因
1、司法解释缺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出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加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未能出台,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影响了司法统一。如《保险法》第17条第2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度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有的审判人员认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均须达到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不要求投保人隐瞒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还有的审判人员则认为,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进行。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投保人即便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也不得解除合同。再如合同的性质、法律适用,委托理财、分红型保险的相关问题,道交法实施后第三者责任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关系、保险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问题,都比较容易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