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下具体介绍一下承揽人的责任形式。
1.修理
在工作成果有轻微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修理来解决时,定作人可要求承揽人进行修理。这种修理是无偿的,修理的费用应低于至少不超过工作成果的价值。当定作人提出修理要求时,承揽人应该进行修理。如果承揽人拒绝,定作人可以自己修理或找第三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揽人承担。
2.重作
当工作成果有严重质量问题,不能满足定作人的要求时,定作人可以拒收工作成果,要求承揽人重作。如果定作人接受了工作成果,一般不能再要求承揽人重作,如果重作在事实上或经济上已经不可能,定作人也不应要求承揽人重作,定作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如果承揽人因重作而迟延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还要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3.减少报酬
如果定作人认为可以接受有一定质量问题的工作成果,不要求承揽人修理、重作时,定作人可要求减少报酬。在定作人自己修理或找第三人修理时,也可要求减少报酬。
4.赔偿损失
当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承揽人在进行修理和更换后定作人还有损失的,定作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