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一定的经济利益的目的,满足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当事人一定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能用违约金或赔偿金来代替合同的标的;任何一方违约时,也不能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式来代替合同的履行,守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格、方式、地点、期限等完成合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对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判断合同各方是否违约以及违约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根据和尺度。
3.协作履行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互谅、互助,尽可能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贯彻协作履行原则对土木工程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是一个经历时间长、涉及面广、质量、技术要求高的复杂过程,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往往就是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条件,只有贯彻协作履行原则,才能达到双方预期的合同目的。因此,承发包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每一项义务;本着共同的目的,相互之间应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平等协商解决,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当对方遇到困难时,在自身能力许可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给予必要的帮助,共度难关;当一方违约给工程实施带来不良影响时,另一方应及时指出,违约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顾全大局,尽可能不要出现极端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