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诉B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A公司诉B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804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灵石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B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定西路XXXX号XX楼。

  法定代表人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1元,减半收取915.5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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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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