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租赁合同纠纷精选)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桂梅,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雅戴服饰个体服装经营户,住本市硚口区存留巷×号×楼×号,电话13886149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盛大厦主楼19层19号,法定代表人卢立新总经理,电话82822268。
上诉人因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06)岸民商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上诉理由:
事实认定错误必然导致判决错误
一、上诉人的证据二是原件
上诉人的证据二是《答新瑞丽商城商家代表书》,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其为复印件”的意见被原审法院采信是错误的。
上诉人认为:要谈“什么东西是原件或复印件都是相对的”,就如同“某人相对他的儿子是老子,相对他的老子是儿子”一样,是一个道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所有瑞丽市场的商家在2006年3月18日都收到了被上诉人方周建国发放的《答新瑞丽商城商家代表书》,如果说它是复印件,那是相对保存于被上诉人处的原件来说的。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就是周建国亲手发放的文书,在法律上应该视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如果再将之复印后得到的复制品,那才是复印件。对于这种认识,在被上诉人无耻行为之后,无一商家补交租金即是最好的反映。再者,《答新瑞丽商城商家代表书》上末端的名字和日期都是周建国所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七十五条的规定,也应当认定其中的内容。
二、周建国免除商家租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根据《瑞丽市场租赁合同》可以看出:周建国是被上诉人管理市场的代言人,因此周建国在管理市场范围以内的行为应该一脉相承地被认为是职务行为。很显然,租金是被上诉人管理市场的重要、核心的成分,所以上诉人没有理由怀疑免除租金为职务行为的性质。
三、不是上诉人违约,而是被上诉人违约
(一)因为被上诉人免除了商家2006年5月1日前的租金,所以上诉人不存在拖欠租金的事实,被上诉人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不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是不合法的。
(二)被上诉人在2006年6月10日单方违约对整个市场下发关门整顿通知后,即迅速堵住了市场的出、入口,客观上收回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所有商家的商铺,所以被上诉人请求判令上诉人腾退租赁的瑞丽市场B16号商铺的诉讼请求也是与事实不吻合的。
基于以上事实,上诉人在此声明保留起诉被上诉人请求判令其返还押金和赔偿商铺装修、财物被盗的损失的权利。
另外,原审法院关于诉讼费负担的判决也是明显错误。
综上,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改判,为感!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