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之争
租赁合同的有效、无效也是众多租赁合同纠纷出现的争执点。在我庭处理原告王珍诉被告旧宫一村及被告祥泽园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祥泽园公司与旧宫一村于2000年10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所涉及的租赁场地,实际上原告已在2000年初就因与旧宫一村签订租赁合同而实际占有,故祥泽园公司与旧宫一村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而祥泽园公司则认为其与旧宫一村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其租金是通过原告交纳的(声称其不仅承租旧宫一村的土地,即涉案纠纷土地,还承租了与此诉争场所相邻的原告王珍的5间房,又因王珍系旧宫一村的村民,就让其帮助向旧宫一村代交租赁场地费用),而旧宫一村则辩称,我村并未有与祥泽园公司存在租赁合同的记载,因不存在租赁合同的记载,也就谈不上该合同有效无效。庭审中,祥泽园向我院提交盖有旧宫一村公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其表示原件无法找到。
对涉案租赁合同纠纷,经我庭向当时在合同上盖章的旧宫一村的有关人员了解,当初祥择园公司与旧宫一村签订的租赁合同是为了祥泽园公司办理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其并不实际存在。根据祥泽园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有的该公司成立时间可知,在祥泽园公司与旧宫一村签订所谓租赁合同时,祥泽园公司尚未成立。
同时,租赁合同作为租赁双方的合意,在旧宫一村也否认存在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存在该份租赁合同。就不存在的租赁合同而言,谈不上其有效和无效的问题,最后,我们以祥泽园公司与旧宫一村并不存在客观实际的租赁合同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旧宫一村与祥泽园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