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合同到期纠纷案件


     农村女青年王某承租了一间属于某学院的2号门面做生意,租期至2011年7月期满。半年前,她签收了学院《关于门面招租严禁转租的通知》。可她还是在未征得学院同意和隐瞒门面即将到期的情况下,于2011年6月10日与谭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合同》,将2号门面转租给谭某经营。根据签约时双方的口头商定,签约当日谭某便支付了2万元现金给陈某,15天后又转帐2.8万元到陈某农行卡上。可是还不到一个月,谭某便收接到学院送达的“门面到期,按时交还门面”的通知。

  谭某多次找到王某和陈某,要求退还4.8万元转租费未果。无奈,谭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所签订《协议合同》;判令王某返还4.8万元转租费,陈某负。  去年11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王某辩称,自己早在2011年3月1日就与陈某签订了一份2号门面租赁转租协议,本案的租赁纠纷实际上是陈某与谭某之间的转租行为引起,因为《协议合同》是他们双方达成的,自己仅仅是帮拉拉线在《协议合同》上面签个名而已,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谭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的代理人认为,《城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转租合同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而王某转租门面并未征得出租人某学院的同意,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无效,收取的转租费应返还对方。本案王某依据《协议合同》收取门面转租费,无论其要求谭某以何方式履行合同支付转租费,一旦该合同因其过错被判定无效后,王某应承担向谭某返还转租费的直接责任。

  这个代理意见被法庭采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学院早已发出《关于门面招租严禁转租的通知》的情况下,仍与谭某或其他人签订转租合同,属无处分权人订立的。至于王某与陈某等人是否存在转租关系,不纳入本案处理范围,可由王某与陈某另行协商或诉讼处理。

  法院判决:谭某与王某订立的《协议合同》无效;4.8万元门面转租费由王某返还给谭某;驳回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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